分享者:呂聰哲
題目:法院執行命令之淺談

內容:

在執行公共工程中,履約過程時常出現各種風險,例如廠商履約能力不佳、財務發生困難等因素,造成分包廠商不願繼續進場施作,而使工程無法有效進行,通常在這時候伴隨而來的是廠商之債權人聲請就第三人扣押債務人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款等之法院執行命令,使得契約執行上更雪上加霜,工程完成更是遙遙無期。扣押執行命令即所謂之假扣押,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之一,通常是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脫產,致日後勝訴確定後求償無門,於提出訴訟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將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暫時「凍住」,因此,債務人遭查封帳戶內的存款,即不可再提領。(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款等)假扣押與法院在判決確定後查封債務人財產拍賣的強制執行不同,所以稱之為「假」,為暫時之意。聲請假扣押時,必須繳交擔保金,通常為債務價值的三分之一,在繳交擔保金後,即獲法院裁准查封債務人資產,此後,債權人必須另提民事訴訟,正式向第三人要求分擔款項;另債務人在遭查封後,若提出假扣押同額金額反擔保金,被查封的資產即可啟封。依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將來債權人若勝訴,即可從目前遭查封的債務人資產中抵償,反之,若債權人敗訴,且債務人若因被查封而有所損失,債務人即可向法院聲請從債權人繳交的擔保金中抵償。

--扣押執行命令程序處理之過程--
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積欠之工程款給付,第三人不得給付債權人或其他處分後,法院發出扣押執行命令(即禁止命令)與第三人。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時,應於接受法院命令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異議。注意十日內係指日曆天。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即所謂收取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確認,第三人應於債權確認後給付債權人或交法院處理。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償債務或和解,經法院發出撤銷執行命令,否則該扣押執行命令仍為有效,暫扣之債權人之工程款不得處理。因扣押之工程款不得處理,須注意考量工程施行監督付款是否可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