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論壇(七)【政府採購爭議解決機制探討】

 

時間:98年5月14日 星期四 9:00∼12:00

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7樓演講廳

本次研討會為工程法律論壇系列第七場,主題為政府採購爭議解決機制探討,在現實中政府採購出現爭議時解決方法為調解、訴訟、仲裁三大程序,但過程往往過於冗長導致沒有效率,如何有效率的處理紛爭,以及當調解不成立時是否應進入強制仲裁為本次工程法律論壇的重要議題之一。會議開始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李建中董事長與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曹壽民董事長為大家致詞,兩位在工程界中擁有豐富經驗,明確的點出目前工程界中的生態,與工程遭遇爭議時解決上的困難,讓大家對於本日主題有深層的了解,再由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黃立教授擔任引言人,簡述本論壇之宗旨以及會議流程,接著由各主講人為今日主題發表其論點與演說,每位主講人運用豐富的工程與法律經驗,站在不同的角度為此議題做詳盡的解說以及提出具體的方法。問題討論時間,藉由直接提問的方式,解決大家心中的疑問。會議最後由黃立教授做總結,讓在座的學員受益良多。

議題簡述: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至85條之4就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訂有爭議解決機制。第85條之1條文內加入先調後仲機制迄今約達2年,但修法呼聲不斷,包括勞務採購與財務採購應否同工程採購一起納入強制仲裁機制,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無法成立者,機關可否主張強制仲裁等課題都是各界急切關注的。去年九月行政院版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出爐,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的大旗下,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更顯重要,然行政院版草案中並未解決前揭爭議,其他增訂條文亦多所爭議,例如:草案第85條之1第4項,增訂調解成立之執行,準用仲裁法須申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等規定,與原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規定差異甚大;另草案第85條之3第2項,將調解建議提出之主體由調解委員會變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妥適?該條項「『得』出具書面調解建議」之規定,與草案第85條之1第2項「『應』提出」是否有衝突?草案增訂第3項再為詢問之規定是否必要?修法具體方向仍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邇近亦有推動國際上慣用之爭議協調/裁決委員會(DRB/DAB)機制之建議,期能利於履約過程中快速、有效、公正地解決爭議,凡此等等應如何實現,均為值得深究之議題。

【政府採購爭議解決機制探討】

時間:98年5月14日(星期四) 9:00∼12:00
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7樓演講廳(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號)

9:00∼9:10

致詞人:李建中 董事長(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曹壽民 董事長(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10∼11:00

議題評論

引言人:黃  立 講座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講人:李家慶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主講人:陳煌銘 理事長  (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講人:劉志鵬 律師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主講人:謝定亞 所長    (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主講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11:00∼11:20

休息

11:20∼11:50

問題與討論

主持人:顏玉明 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與談人:高  歌 教授    (東南大學法學院)

11:50∼12:00

結論

主持人:黃  立 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