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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謝定亞 中央大學營管所所長

篇名:公共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兩難-以經濟效率分析為核心

作者:謝定亞教授

文章來源:土木水利 第36卷第3期;P.59

出刊時間:2009

推薦原因:

公共工程契約之擬定者是機關,因此機關將契約風險指派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於不合理之契約條款,雖有請求釋疑的權利,但此權利並不會使機關改變規避風險之做法,文中提到了七種各工程主辦機關將契約風險指派與承包商之類型,分別為:(1)義務移轉約款 (2)免則約款 (3)責任限制約款 (4)概括風險指派約款 (5)契約漏洞 (6)失權約款 (7)僕傭約款。

工程契約風險應如何分派為最合理,一直是學術界與實務界最關注之議題,本文雖以「兩難」為題,但其實是欲表達,由公共工程業主之角度看待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方式與承攬公共工程承包商看待同一課題的角度,存有極大的本質差異,當前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現象,僅是呈現出國人面對公共工程執行之態度,過度限縮於個別案件的公平與合理,而缺乏社會整體性、長遠性與公益性之正義考量,政府應以社會整體性考量,以社會經濟效率最大化之角度思考。